案情簡介:
2023年6月12日,行政執(zhí)法部門對某商貿公司進行執(zhí)法檢查時,發(fā)現該公司將生產經營場所出租給其他單位,但未與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,也未在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安全生產管理職責,違反了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的規(guī)定。行政執(zhí)法部門當場下達《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》,要求該公司于6月14日前完成整改。6月13日,行政執(zhí)法部門立案調查。6月15日,對該公司經理張某進行詢問,上述違法行為屬實。6月15日復查發(fā)現,該公司已經完成整改。
處理結果:
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,參照安全生產行政處罰自由裁量基準的有關規(guī)定,行政執(zhí)法部門對該公司罰款1.5萬元,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(該公司經理)張某罰款3000元。
專家評析:
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(guī)定,生產經營項目、場所發(fā)包或者出租給其他單位的,生產經營單位應當與承包單位、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,或者在承包合同、租賃合同中約定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;生產經營單位對承包單位、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、管理,定期進行安全檢查,發(fā)現安全問題的,應當及時督促整改。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》第一百零三條第二款規(guī)定,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、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、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,或者未對承包單位、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、管理的,責令限期改正,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,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;逾期未改正的,責令停產停業(yè)整頓。本案中,該公司將生產經營場所出租給其他單位,但未與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,也未在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,行政執(zhí)法部門應當依據本條對其進行處罰。
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不可轉嫁,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是厘清雙方權責、防范風險的關鍵舉措,該公司通過“以租代管”規(guī)避責任,暴露出部分生產經營單位對安全生產存在僥幸心理。行政執(zhí)法部門通過“一案雙罰”,警示生產經營單位必須履行出租方應該承擔的安全生產責任。











